2018年9月18日 星期二

量刑彈弓手



反東北十三太保,初審判社會服務令,律政上訴至高院改判即時入獄八至十五個月不等,十三太保當然又再上訴,上星期,終審法院又推翻高院的刑期。因為太保早已坐穿牢,馬道立法官改為全體即時放監。因此招徠某些忽然愛國的文人口誅筆伐也是意料中事。無他,這些『愛國陣營』的支持者大多是文化水平較低,對法律更是連一知半解都談不上,講道理又點及得上煽動情緒來得更易「呃like」呢?但這些下等人的噪音實屬枝節,問題是香港的司法系統的確出了大問題。

數天後的朱經緯案,又是令人不感到意外,暴力示威者儘管如十三太保這類案底纍纍的無業青年,就算於法庭上如何囂張,也會受到裁判官的關愛,給予他們一次又一次的機會,判期往往由最低量刑期起計,十居其九也是社會服務令不了了之。『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又豈是毫無事實根據呢!但換上執法者步入犯人欄的話,同一裁判官也會即時換了另一副嘴臉,所有對疑犯(執法者)有利的證據一概不作考慮,罪成實是必然賽果,而量刑亦由最高點起標。這套厚待示威者而對執法者嚴苛的所謂『司法獨立』,老老實實除了病態的香港,全世界也不曾出現過。當然包括反對派的主子西方歐美等民主先進國度。

元朗反水貨案女賤青誣衊警察非禮而判囚,上訴至高院全數示威者改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雙學三子」初審又是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上訴庭改判3人入獄6至8個月,到終審法院又推翻上訴庭,甚至連訟費都贏埋。在同一證供及理據,因為主審法官不同,而每次也得出差天共地的裁判結果,到底這是捍衛法治彰顯香港神聖的『司法獨立』,還是突顯『人』的因素於整個司法系統佔據了一個令市民難以接受的比重呢?大家心中有數吧!

這種猶如幸運大抽獎的判刑,記憶中只不斷出現於那些自稱為市民爭取公義的無業遊民、職業示威者身上。這也不難理解,試想假如強姦案搶劫案殺人案也會因應裁判官的政治理念宗教信仰而輕易放生罪犯的話,香港司法制度還不早已名存實亡,香港早已步入一個道德淪喪、強盜滿街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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