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何謂法治任官演繹



正所謂無病不開刀,香港市民往日對香港司法系統的信任,很大程度是出於實用主義。既然一直行之有效,又沒有出現嚴重貪瀆、錯犯、或疑似黑哨的案件,小市民也不會對香港司法系統有什麼大不滿。可惜到了今天香港不只社會治安甚至司法系統同樣受到大量佔中案件的衝擊,一旦案件涉及「政治訴求」,再加上某些較出位的裁判官近乎走火入魔式的寧縱毋枉及對被告施予無限同情,每每以大家想像不到的荒謬判詞推翻證據證供從而放生或輕判犯事者。

「法官放人」的例子實在磬竹難書,例如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一案,主審法官把暴力衝擊美化成「為社會發聲」;19歲廢青深夜於上水作出「損人不利己」的意圖縱火惡行,落到裁判官口中卻被詮釋為「非為自身利益出發」而作出行動;更荒謬的有攻擊警務處網站一案,裁判官認為警方於被告睡夢中登門造訪,被告於精神狀態未必適合接受查問而招供的認罪供詞拒絕接納呈堂;到最近旺角暴動主要疑犯之一黃台仰被起訴暴動罪仍獲得保釋,法官更批准黃申請本月月底離港,到印度會見達賴並出席所謂青年會議的政治騷!

事實明顯不過,有某些裁判官一次又一次化身辯護律師,放棄中立、莫視客觀證據而選擇以「唯心論」的哲學立埸砌詞放生或輕判疑犯。試想判罰款一千幾百又或判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對於這群上法庭見官多過返屋企見父母的職業示威者,能起半點阻嚇作用嗎?難怪示威暴徒審訊後步出法院時面對記者作出勝利的V字手勢及面露囂張的笑容,是否恥笑香港的法治得啖笑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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