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法院內的幸福摩天輪



去年三月,攜帶自製辣椒油噴劑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活動的無業漢及地盤工人,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不準保釋上訴即時判囚六個月和九個月。時間再倒回上星期,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佔中期間以疑似尿液的臭水淋向當值警員(這是何等『無底線抗爭』?到底曾以什麼作為推動力,他與香港警察真的如此苦大仇深非以淋尿來羞辱前線警員不可!)曾健超襲警拒捕案罪成,但只判囚五星期並可保釋上訴。相對同類傷人案,同是發生於佔中期間,數名市民向坐鎮金鐘佔領區的「佔中總司令」黎智英投擲動物內臟,卻被判入獄九至十八星期不等。同樣是投擲污物,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向警員淋尿的代價是五星期監禁,而普通市民向香港民主天父黎智英掟豬內臟卻判九至十八星期。難道黎的身份比執法者香港警察更尊貴?到底法官是以什麼準則判刑?相信包括在任或已退役的法官,也沒有人能提供答案。

再看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焚白皮書時被告阻差辦公案件,裁判官李紹豪先來個嚴斥,不過於判詞卻為放生兩人而對「阻差辦公」作出令人敬佩的重新定義,裁判官李紹豪認為『二人的行為僅令探員不便,(探員)稍加費力(費時及兜路)便能完成工作』,故此判二人無罪!又看看壹周刊誹謗霸王案件,誹謗罪成但基於需要『保障香港言論自由』,主審法官陸啟康最終判壹傳媒只向霸王集團賠償一個訟費也唔夠找數,可恥的三百萬港元。

有繁不及備載的法庭判案作例證,所有涉及遊行示威佔中,以及關係到民主天父黎智英的「政治案件」。有罪無罪?判輕判重?完全如幸運大抽獎,只看疑犯是否好運,抽到一位「好官」作為主審裁判官。只要法官當日心情靚,便會作出有違常理的輕判甚至辯護律師上身主動砌詞放生疑犯。當然,不能宣之於口的是,這些機會只屬於佔中人士、黎智英的忠臣家犬、又或司法系統的「自己友」如公民黨。如果是普通市民因反佔中一而犯案,又或隸屬「唔同馬房」的廢青暴民,就算抽到「身在曹營心在漢」的黃紙兄弟作為主審官,也不會有公民黨親生仔黃之鋒等待遇,有神功護體,保證甩身。這個幸福摩天輪只供部份『真民主義士』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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